(2017)京02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27号罪犯李亚帅(曾用名:李亚兵),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沽源县,小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亚帅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准许李亚帅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二中刑减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李亚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共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亚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