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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172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人民政府、灌南县半岛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灌南县人民政府,灌南县半岛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172号原告: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568号。法定代表人:牟宗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灌南县人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商振江,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强,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工。被告:灌南县半岛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灌南堆沟新城兴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标,该委员会负责人。原告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人民政府、灌南县半岛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民辖72号函指示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催交本案诉讼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该案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申请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法院向原告送达申请费催缴通知书后原告孙良尚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吴文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