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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1、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1,王某,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429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1,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2,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1、王某、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