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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仲丽萍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丽萍,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仲丽萍,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帅,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仲丽萍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