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4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永建、杨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建,杨再辉,周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建,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杨再辉,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周育玲,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永建与被执行人杨再辉、周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建因被执行人杨再辉、周育玲未履行支付欠款1455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杨再辉、周育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控到被执行人杨再辉名下车牌号为闽C×××××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部,被执行人周育玲名下车牌号为闽C×××××号途锐牌小型越野车一部,本院已依法请求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冻结上述车辆的交易手续,但该两辆车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予以变现处置。目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杨再辉、周育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