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凤芝、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凤芝,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三殡仪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凤芝,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95号增2号。负责人:李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5-70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第三殡仪馆,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号增*号。法定代表人:张维,馆长。上诉人沈凤芝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沈凤芝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凤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凤芝负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