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俊凡、卢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凡,卢帅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45号申请人:李俊凡,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卢帅帅,男,汉族,1993年6月3日生,住宜阳县。申请人李俊凡与被申请人卢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卢帅帅驾驶的登记人为杨刚峰的豫C×××××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李俊凡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井群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卢帅帅驾驶的登记人为杨刚峰的豫C×××××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