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卓迭五金交电商行、韦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卓迭五金交电商行,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卓迭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C1区1017-1号。法定代表人:丁梁烽。被执行人:韦勇,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韦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勇的银行存款261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韦勇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