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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鹏,刘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40号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发表人:孙丽晶,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鹏,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刘蓓蓓,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鹏、刘蓓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鹏、刘蓓蓓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鹏、刘蓓蓓所有的位于德百玫瑰园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7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