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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官明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明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382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明斐,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8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上官明斐被控交通肇事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汀检公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明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上官明斐驾驶闽F×××××号骊威牌小轿车从连城县朋口镇往长汀县南山镇方向行驶,途经松毛岭隧道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路面行走的行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一名在同方向右侧道路行走的无名氏行人,造成无名氏行人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上官明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所鉴定:无名氏行人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上官明斐及时报警、拔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在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情况说明及破案经过,闽西日报刊登的认尸启事等书证;2、被告人上官明斐的供述和辩解;3、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以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上官明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上官明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上官明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上官明斐驾驶闽F×××××号骊威牌小轿车从连城县朋口镇往长汀县南山镇方向行驶,途经松毛岭隧道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路面行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一名在同向机动车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身份不明,以下称无名氏),造成无名氏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上官明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所鉴定:无名氏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上官明斐及时报警、拔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在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办案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侦破经过。2、被告人上官明斐供认:2016年7月12日16时40分许,我驾驶闽F×××××号骊威牌小轿车从连城县朋口镇往长汀县南山镇方向行驶,途经松毛岭隧道路段时,我车右前大灯碰撞到一个同向行走于道路右边中间位置的流浪汉,倒在同向公路右边的边缘位置。我马上下车用手机拔打“110”和“120”后在现场等候。被害人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上官明斐持有C1证及肇事车闽F×××××号小轿车的的登记情况。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证明2016年7月12日,长汀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上官明斐驾驶的闽F×××××号小轿车进行扣押的情况。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涉案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上官明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路面行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7、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无名氏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8、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闽F×××××号小轿车的前后及各信号指示灯均正常;行驶制动系统、转向系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9、闽西日报刊登的《认尸启事》、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查清被害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被害人身份不详,经长汀县公安局依法查找仍无法查明被害人身份情况。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案件情况说明》和保险单,证明闽F×××××号小轿车肇事时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1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证明:被告人上官明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本案前无违法犯罪经历记录的情况。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以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另查明,被告人上官明斐通过本院提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本节事实有本院出具的被告人上官明斐缴款凭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明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上官明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上官明斐在事故现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明斐通过本院提存10万元赔偿款,并肇事车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可保障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明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田火人民陪审员  戴月娇人民陪审员  傅 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 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