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汝甘、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汝甘,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汝甘,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机械展示中心平房第五间。法定代表人:黄章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廖汝甘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第1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廖汝甘上诉称,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1159-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为: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机械展示中心平房第五间,属于南宁市××区辖区,本案应当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桂0621民初1159-1号,将本案移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廖汝甘住所地为上l思县华兰村,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宁市江南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选择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思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廖汝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