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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0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限期协助申请执行人彭某办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XXX室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彭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