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桂金与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金,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114号原告:白桂金,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白家坟村人,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30益丰商务大厦1号楼7层B单元1号。负责人:成建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宏,1984年3月28日出生,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30益丰商务大厦1号楼7层B单元1号。原告白桂金与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保险事故是人为的、虚假的保险事故,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广灵县公安局报了案,要求对该事故进行刑事侦察,广灵县公安局已受理此案,进入调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公司认为该起保险事故是虚假的,并向广灵县公安局报了案,广灵县公安局已立案受理,本院应待广灵县公安局对该事故作出结论后,再进行民事方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章云峰审 判 员 孟有和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季晓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