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振江与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长青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江,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长青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江,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长青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