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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光昌、李天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余光昌,李天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053号原告: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工程机械市场17号)。法定代表人:唐红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胜伦,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余光昌,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李天香,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香、余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凯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黔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远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