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汉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汉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656号原告: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委托代理人:潘志良。被告:上海汉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婷。委托代理人:袁强。原告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宁波中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