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姬万超、吴在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万超,吴在国,灵宝市金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函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姬万超,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在国,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灵宝,。被执行人灵宝市金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法定代表人吴在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灵宝函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西315号。法定代表人吴公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万超与被执行人吴在国、灵宝市金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函谷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吴在国位于灵宝市桃林街北段西侧的26处房产,查封了灵宝市金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灵宝市长安西路函谷大酒店的12处房产,查封了灵宝市金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证号为灵工商抵字2016-3号共163处的机器设备,查封了吴在国的车辆两辆。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姬万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灵宝市金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证号为灵工商抵字2016-3号共163处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曾庆旭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牛晓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