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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与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582号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负责人:程晓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与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解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