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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1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戚艳艳、李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艳艳,李志健,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1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戚艳艳(身份证号码371002198201120521),女,汉族,住被执行人李志健(身份证号码370285197901094711),男,汉族,住被执行人王燕(身份证号码371081197609120067),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及本案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王燕名下的房产。现案外人对本案诉讼保全的车辆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092执恢1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