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洋与被告高月、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高月,储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621号之一原告李洋,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凤一路**********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88********。被告高月,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职工,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3-9-3-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93********。被告储红岩,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职工,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朝霞街乐园小区23-2-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74********。原告李洋与被告高月、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