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方杰与张要、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杰,张要,刘艳,张丹丹,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323号原告:方杰,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要,男,汉族,1970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艳,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92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丹丹,执行董事。原告方杰与被告张要、刘艳、张丹丹、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要、张丹丹、刘艳、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00000元(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从2016年5月7日暂算至2017年3月7日,以后利息另计),本息合计600000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7日被告张要、刘艳因资金流动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张丹丹、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500000元支付给被告张要、刘艳,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具状起诉。被告刘张要庭前辩称:借款是事实,是通过张涛借的本金50万元,利息我按月利率4%支付,现在还欠4个月。我已和对方沟通,打算和对方调解。被告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张丹丹、刘艳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7日被告张要、刘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方杰借款5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借款人张要、刘艳因资金流动困难,向出借人方杰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就,借款利息为3分(月利息),争议解决法院为阜南县人民法院。担保人、借款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律师费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两年。”被告张要、刘艳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张丹丹于担保人处加盖公司印章、签名捺印。本院认为,被告张要、刘艳出具借条向原告方杰借款,双方至今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丹丹、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加盖公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月利率3%,现原告方杰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10万元(自2016年5月7日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以后利息另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要庭前辩称其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还下欠4个月未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要、刘艳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7日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600000元;被告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张丹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要、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杰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7日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600000元。被告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张丹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安徽省鼎派实业有限公司、张丹丹、张要、刘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栋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劲松(2017)皖1225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