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祁果英诉被告梁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果英,梁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祁果英,女,汉族,住:大同市大庆路。被告:梁云,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祁果英诉被告梁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祁果英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果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