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新碚、王燕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新碚,王燕,成都市锦江区卓锦城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2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新碚,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燕,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卓锦城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余成忠,主任。一审第三人: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号名士公馆*幢附*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全,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新碚、王燕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卓锦城一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一审第三人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燕及其与上诉人沈新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炫,被上诉人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余成忠,一审第三人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全、方延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沈新碚、王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判令撤销:2015年5月所签的《补充协议》和《关于加强卓锦城一期机动车地面停放有效管理及收费调整的公告》。事实和理由:虽然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到期,但是在新业委会未选举出期间仍主持工作,故是适格被告。且作出的决议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公告、告示与物业费的补充协议是6月到期。补充协议和公告都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一审第三人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述称,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已经到期届满,其丧失主体资格。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于2012年6月2日成立,任期3年,已于2015年6月2日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任期已经届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不是适格的被告,沈新碚、王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法应当裁定驳回沈新碚、王燕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驳回沈新碚、王燕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卓锦城一期二届业委会的任期已经在2015年6月2日届满,其已经丧失诉讼的主体资格。故一审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可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选择适格的被告重新提出诉讼。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燕、沈新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华审判员 邓凌志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奉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