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索某某某、项某某诉被告力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某,项某某,力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5民初23号原告:索某某某原告:项某某被告:力某某某原告索某某某、项某某与被告力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某某某、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力某某某返还本金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被告力某某某向索某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2016年9月26日还款,项某某作为担保人,若按期不还,力主才让用其位于过马营南街的房子一间作抵押。后力某某某还了10000元,至今尚欠40000元。力某某某辩称,2016年3月24日,其因周转资金困难,通过项某某从索某某某处以每万元3000元的高利息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项某某做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其无力全额给付,仅偿还本金20000元,同时请求索南才让延长还款时间。同年11月27日,二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其再三请求宽延28天,到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而二原告竟然对其动手使其受伤。现请求对原告所定的借款利息依法进行判决。项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份,拟证明2016年3月24日16时,力某某某向索某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15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9月24日,项欠杰作担保的事实。被告力某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签名捺印的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庭审后宣判前,原告索某某某以其借款本息已由原告项某某代力某某某还清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力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中,被告力某某某为案外人索某某某出具欠条,原告项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其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借款人力主才让无力偿还借款时,原告项某某作为保证人向案外人索某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力主才让进行追偿,因此本案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力某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由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追偿权纠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向索某某某偿还借款后,即取得了对被告力某某某的追偿权。即原告项某某关于被告力某某某应给付其实际支付给索某某某的40000元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力某某某关于其向索某某某借本金50000元,月息1500元、给付期限的约定均属实,已实际偿还本金20000元,尚欠30000元,且约定的利息过高的辩解意见。按照的有关规定,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力某某某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利息上限的规定,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公民之间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力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项某某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力主才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元红人民陪审员 巴 拉人民陪审员 吉本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朋毛吉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