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开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开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80号原告: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贺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开全,男,1952年12月14日是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柯公司)与被告何开全房屋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舍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何开全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幸福街道办观景路X号X栋X楼X号和X号商铺房屋(都房权证监字第05XXX**号,业务件号:30XX08号)。原告舍柯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办观景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及X栋X楼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舍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开全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办观景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及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办观景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3XXX0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办观景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及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办观景路X号X栋X楼X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XXXX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易新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