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华富、陈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富,陈军辉,张志莲,陈璟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66号申请执行人沈华富,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军辉,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志莲,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璟娴,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沈华富与陈军辉、张志莲、陈璟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辉、张志莲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军辉、张志莲在台州市丰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张志莲出资额:50万人民币、陈军辉出资额:50万人民币】。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军辉在台州金通汽车维修厂所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万人民币、股权占有:100%】。三、冻结被执行人陈军辉、张志莲在台州市金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张志莲出资额:50万人民币、陈军辉出资额:50万人民币】。四、冻结被执行人陈军辉在温岭市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出资额:90万人民币】。五、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