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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双全与高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全,高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12号申请人:李双全,男。拉祜族,1995年1月13日生,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高自荣,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住临翔区博尚镇,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人李双全与被执行人高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自荣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执行员  张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向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