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176号原告: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金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大巫岚村。法定代表人:余静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祯,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三人: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坨里镇。法定代表人:范广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强,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67元(已减半),由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