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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嘉欣与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欣,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5执222号申请人刘嘉欣,女,彝族,高中文化,镇沅彝族哈尼族拉姑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住镇沅县。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东侧(一中试验中学综合楼内)。申请人刘嘉欣与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8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刘嘉欣违约金及各项损失54152.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申请人刘嘉欣于2016年11月27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帐户、房产和车辆,因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