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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449号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灵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87408577W。法定代表人:黄凯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曾雪红,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长坡工业园区,注册号510421000010756。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执行董事。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易众晶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安巨力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