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钰生与林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钰生,林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002号原告:钟钰生,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金来,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钟钰生与被告林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金来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4日,林金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钟钰生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2016年9月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2016年9月4日林金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的利息计12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结算书一份,林金来承诺自结算之日起2个月内还清本息,期间月利息按2%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林金来未按约还款,故而成讼。林金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金来于2014年9月4日向钟钰生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借款后至2015年9月3日林金来向钟钰生支付利息计17000元。2016年9月4日,双方就前述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6年9月4日林金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12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结算书一份,林金来承诺自结算之日起2个月内还清本息,期间月利息按2%计算。结算书签订后,林金来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故钟钰生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钟钰生与林金来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林金来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违约,应限期履行。钟钰生要求林金来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理,应予支持。林金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金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钟钰生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林金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