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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慧林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慧林,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26号原告:甘慧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委托代理人:杨秋芳,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长江,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曹伟刚,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慧林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甘慧林委托代理人杨秋芳、沈长江,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曹伟刚、万彦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慧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慧林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慧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甘慧林已预交),由原告甘慧林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甘慧林。审 判 长  刘瑞东代理审判员  徐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万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