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同好与李永、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好,李永,张超,张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339号原告:李同好。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被告:张超。被告:张翀。原告李同好与被告李永、张超、张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同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超、张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同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沙石料款130032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5月12日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曲阳县公园首府2#、4#楼)送石沙子料。2015年5月12日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李永给原告打下欠原告李同好石沙子料款共计140032元的欠条,期间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于2016年6月被告张超给付原告10000元,下欠130032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李永辩称,一、李同好起诉的欠款是张超挂靠河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曲阳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用的李同好的沙石料款,当时我是张超雇佣的会计,张翀是给张超帮忙的,工地是张超的,欠款应由张超支付,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二、原告提供的欠条是我出具的,我是作为会计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我给张超打工有张超签字的工资支取单证明,现在全部账目还在我手里。被告张超、张翀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张超承建的曲阳县公园首府2#、4#楼工地送沙石子料,被告张超欠原告沙石料子款140032元,由张超雇佣的会计李永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李同好石沙子料款共计¥140032元(壹拾肆万零叁拾贰元)李永2015.5.12”。出具欠条后,在原告催要欠款时,双方商订由原告直接从甲方(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支取,并于2016年3月21日由张翀代替张超在欠条上写明“张超同意甲方支付2016.3.21”,原告到甲方支取上述款项时被告知张超的工程款已全部支清。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6月偿还原告10000元,下欠130032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与张超的电话通话录音、原告与张翀的电话通话录音、原告与张超之妻阎超的电话通话录音、被告李永提交的工资支取条、生活费支取条、张超收取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楼工程款的收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超欠原告沙石料款1300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张超给付沙石料款13003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为被告提供沙石料子后,被告应及时结清货款,在双方结算形成欠条后,被告至今未清偿所欠款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支付货款所造成损失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数额,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即为其货款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其货款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永、张翀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张超给付沙石料子款13003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永、张翀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同好沙石子料款130032元并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按本金130032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同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淑惠审 判 员 解立辉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鹤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