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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志雄与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雄,吴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489号之二原告:黄志雄,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吴永军,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雄诉被告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雄于2017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雄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3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400元,由原告承担9835元,退回原告5565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熊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