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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566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春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国土局*楼。法定代表人: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文德路。法定代表人:朱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系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蜀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地产开发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亚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