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发兰与被执行人张俊、张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发兰,张俊,张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汤发兰。被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张芝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发兰与被执行人张俊、张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俊、张芝生于2017年5月8日全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