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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发兰与被执行人张俊、张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发兰,张俊,张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汤发兰。被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张芝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发兰与被执行人张俊、张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俊、张芝生于2017年5月8日全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