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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海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海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明海蛟,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江西绿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明海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明海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0845元、逾期违约金6957元(截止2017年5月10日),延迟履行期债务利息28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及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明海蛟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1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明海蛟的存款及收入81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