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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宝强、陈宝旺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强,陈宝旺,陈德丰,陈宝钟,陈美英,陈东晃,陈永宝,陈善震,陈善才,陈幼霖,陈善堂,王玉英,XX良,陈善华,潘莲英,刘世锋,陈应秋,陈德荣,陈天煊,陈国金,陈辉,陈木金,陈德钦,陈敏凤,陈伙明,陈德彬,陈伯群,陈雄,陈孝文,陈金伙,陈星泰,陈木如,陈孝钦,陈桂志,陈德明,陈开升,陈应补,陈茂忠,陈伯桂,陈祥銘,陈鹏羽,陈成泉,林玉珍,陈家亮,陈见林,金玉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223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稔,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59********),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中截**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新文,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51********),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中截*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德基,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53********),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且止**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宝兴,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45********),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中截村中截**号。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耀涛,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号身份证号码:3501111951********),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长埕村长埕82。上诉人陈宝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宝旺,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德丰,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宝钟,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美英,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东晃,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永宝,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善震,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善才,男,193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幼霖,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善堂,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王玉英,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XX良,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善华,男,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潘莲英,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刘世锋,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应秋,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德荣,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天煊,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国金,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辉,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木金,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德钦,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敏凤,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伙明,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德彬,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伯群,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雄,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孝文,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金伙,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星泰,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木如,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孝钦,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桂志,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德明,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开升,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应补,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茂忠,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伯桂,男,194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祥銘,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鹏羽,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成泉,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林玉珍,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家亮,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见林,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金玉清,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住所地福���市仓山区三叉街道三高路鑫高新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浩扬,局长。上诉人陈稔等人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征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2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javascript:SLC(26982,0)?)》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被告作出的榕仓国土征公告[2015]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所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诸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作为村民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权益,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诸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申请,径行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陈稔等51人的起诉。上诉人陈稔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1、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行初246号行政裁定。2、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3、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javascript:SLC(26982,0)?)》第三十条“公民、法人��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被诉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而补偿安置方案针对的是补偿标准或者补偿数额,本案的补偿方案并不直接导致上诉人失去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上诉人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无异议,而是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榕仓国土征公告[2015]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所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有异议,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应当先就该土地补偿方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上诉人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javascript:SLC(26982,0)?)》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指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凯审 判 员 曾 莹审 判 员 郑 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曾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