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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34-1号申请人: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住所地:沧县杜生镇孙会头村。经营者:陈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南关。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10266636622167。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与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杜生建业木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