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国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79号原告:刘国星,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彥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朵朵,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国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国星负担。审 判 长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肖 湘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