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轩航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半截河社区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轩航,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半截河社区三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498号原告:郭轩航,男,汉族,2007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理人:张小娟,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原告郭轩航之母。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半截河社区三组。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魏文璐与唐岗街交叉口半截河居委会*楼。代表人:王海峰,该组组长。原告郭轩航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半截河社区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半截河社区三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轩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轩航撤回对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半截河社区三组的起诉。审判员 邢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