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蕙兰、王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蕙兰,王炜,林慧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分管领导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张蕙兰,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团风县。被执行人王炜,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林慧翠,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蕙兰与被执行人王炜、林慧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秋元审判员董华东审判员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舒春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