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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朱国洪、王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朱国洪,王耘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7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檀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29734。负责人任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娟、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洪,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被告王耘芳,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镇江市京口区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告朱国洪、王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洪、王耘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国洪、王耘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8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5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