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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8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潭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生,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