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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怀彩君、怀红伟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彩君,怀红伟,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风华社区居委会,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彩君,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红伟,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风华社区居委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风华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余德芝,该社区主任。原审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河北还原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田金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怀彩君因与被上诉人怀红伟、原审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风华社区居委会、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怀彩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