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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恢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磊与钟有福、钟银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磊,钟有福,钟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有福,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银凤,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杜磊与被执行人钟有福、钟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34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钟有福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如意街10号110商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B二街19号的商铺及狮岭镇龙津东街22号的房产。现(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钟有福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如意街10号110商场。二、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钟有福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B二街19号的商铺。三、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钟有福的位于狮岭镇龙津东街22号的房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