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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黎亚与郑州铁路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黎亚,郑州铁路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376号原告:马黎亚,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何元,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祎,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系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金霞,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系郑州铁路局北建筑段干部。原告马黎亚诉郑州铁路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黎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黎亚负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马黎亚。审 判 长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