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洪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柱,赵天争,乔磊,张建峰,乔峰,乔玉龙,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84号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1-1)。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东路10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6882916G。法定代表人:乔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360672。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市洪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双墩路2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87412U(1-1)。法定代表人:乔玉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乔柱,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赵天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乔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张建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乔峰,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乔玉龙,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乔良,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森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洪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柱、赵天争、乔磊、张建峰、乔峰、乔玉龙、乔良的银行存款9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国庆审 判 员 季延彪审 判 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