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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振与王道奇、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王道奇,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562号原告:陈振,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道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晶晶,女,现年3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王道奇妻子。原告陈振诉被告王道奇、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