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336号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自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作林,男,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刘海侠,女,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耿建委 来自: